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29號
聲 請 人 永昇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水來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45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29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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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2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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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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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興成營造│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4年4月15日│26,250元 │KL0000000 │
│ │有限公司│基隆路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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