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36號
聲 請 人 佳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清喜
代 理 人 江佩娟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86號
公示
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1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
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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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2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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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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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佳定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104年3月19日│16,873元 │CA0000000 │
│ │陳清喜 │復興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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