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49號
聲 請 人 拿皇行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昭雲
代 理 人 林嘉琪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64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30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24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001 │奇祁科技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104年3月31日│153,358元 │0000000 │
│ │黃大可 │銀行中山分行 │ │ │ │
├──┼────────┼───────┼──────┼─────┼────┤
│002 │奇祁科技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104年3月31日│13,545元 │0000000 │
│ │黃大可 │銀行中山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