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55號
聲 請 人 宏昱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世安
代 理 人 陳月珍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81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5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育祺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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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2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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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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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卡東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104年2月28日│9,778元 │KN0000000 │
│ │司 蔡黃鳳珠 │行中崙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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