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79號
聲 請 人 黑馬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正豐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6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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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2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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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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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葛納蘭影片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和平分│103年12月3日 │84,000元 │UA0000000 │ │
│ │沈克勇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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