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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2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79號 聲 請 人 黑馬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279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葛納蘭影片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和平分│103年12月3日 │84,000元 │UA0000000 │ │ │ │沈克勇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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