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81號
聲 請 人 同鮫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泳諄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64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6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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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2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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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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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的傑食品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仁│104年2月20日 │121,857元 │AF0000000 │ │
│ │ │愛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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