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83號
聲 請 人 鄒秉勳
代 理 人 李嘉楠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25號
裁定公
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27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283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數│股 數│
├──┼────────┼───────┼───┼──┼───┤
│ 1 │塑德股份有限公司│83-NK-000108至│普通股│4 │20,000│
│ │ │83-NK-000111 │ │ │ │
├──┼────────┼───────┼───┼──┼───┤
│ 2 │塑德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16至│普通股│4 │ 4,000│
│ │ │83-ND-000019 │ │ │ │
├──┼────────┼───────┼───┼──┼───┤
│ 3 │塑德股份有限公司│83-NK-000090至│普通股│2 │10,000│
│ │ │83-NK-000091 │ │ │ │
└──┴────────┴───────┴───┴──┴───┘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