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84號
聲 請 人 鄒雨軒
代 理 人 李嘉楠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26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27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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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2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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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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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塑德股份有限公司│83-NK-000112 │1 │5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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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塑德股份有限公司│83-NK-000113 │1 │5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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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塑德股份有限公司│83-NK-000114 │1 │5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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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塑德股份有限公司│83-NK-000115 │1 │5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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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塑德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20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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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塑德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21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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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塑德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22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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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塑德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23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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