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86號
聲 請 人 曾鴻洋
代 理 人 李嘉楠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之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523號
公示催告在案
,其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業於民國104年7月28日屆滿,尚無人
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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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2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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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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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塑德股份有限公司│83-NK-000064~78 │15 │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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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塑德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 │ 2 │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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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塑德股份有限公司│83-NC-000014 │ 1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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