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87號
聲 請 人 鄒念台
代 理 人 李嘉楠
姚素珠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28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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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2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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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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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塑德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4 ~ 83-ND-000006 │3 │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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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塑德股份有限公司 │83-NC-000010 ~ 83-NC-000013 │4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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