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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2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1287號 聲 請 人 鄒念台 代 理 人 李嘉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8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287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 │ │ │ │ │ │ ├──┼───────────────┼──────────────┼───┼────┤ │0001│塑德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4 ~ 83-ND-000006 │3 │3000 │ ├──┼───────────────┼──────────────┼───┼────┤ │0002│塑德股份有限公司 │83-NC-000010 ~ 83-NC-000013 │4 │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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