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1287號
聲 請 人 鄒念台
代 理 人 李嘉楠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8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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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2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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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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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塑德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4 ~ 83-ND-000006 │3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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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塑德股份有限公司 │83-NC-000010 ~ 83-NC-000013 │4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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