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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28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88號 聲 請 人 黃民麗 代 理 人 李嘉楠 複 代理人 姚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527號公示催告在 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年7月28日屆滿,尚 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288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 數 │ ├──┼────────┼─────────────┼──┼────┤ │0001│塑德股份有限公司│83-NK-000001至83-NK-000063│63 │315000 │ ├──┼────────┼─────────────┼──┼────┤ │0002│塑德股份有限公司│83-NK-000089 │1 │5000 │ ├──┼────────┼─────────────┼──┼────┤ │0003│塑德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1至83-ND-000003│3 │3000 │ ├──┼────────┼─────────────┼──┼────┤ │0004│塑德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10至83-ND-000011│2 │2000 │ ├──┼────────┼─────────────┼──┼────┤ │0005│塑德股份有限公司│83-NC-000001至83-NC-000009│9 │900 │ ├──┼────────┼─────────────┼──┼────┤ │0006│塑德股份有限公司│83-NC-000019至83-NC-000020│2 │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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