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301號
聲 請 人 群輝商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柏延
代 理 人 李秀芥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之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710號
公示催告在案
,其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業於民國104年8月17日屆滿,尚無人
申報權利各情,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
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故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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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3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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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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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100年3│40萬元 │0000000 │
│ │公司松山
分公司王澄源│行松山分行│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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