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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3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301號 聲 請 人 群輝商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柏延 代 理 人 李秀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之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710號公示催告在案 ,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年8月17日屆滿,尚無人 申報權利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故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301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00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100年3│40萬元 │0000000 │ │ │公司松山分公司王澄源│行松山分行│月2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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