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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37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373號 聲 請 人 印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之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797號公示催告在案 ,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年8月20日屆滿,尚無人 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373號│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支票號碼 │ │號│ │ │ │臺幣) │ │ ├─┼────┼─────┼──────┼──────┼─────┤ │1 │利的威有│玉山商業銀│104年4月30日│88,620元 │CA0000000 │ │ │限公司 │行松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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