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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38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386號 聲 請 人 弘偉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嬌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855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8 月2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 │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386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弘偉通運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大直分│104年5月21日 │602,450元 │UA0000000 │ │ │詹嬌芬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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