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15號
聲 請 人 李怡葳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13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1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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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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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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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卡廬文化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104年1月13日│50,000元 │AZ0000000 │
│ │ │銀行仁愛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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