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28號
聲 請 人 游本助
代 理 人 吳榮森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837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8 月27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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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4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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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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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新禾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 │普通股│1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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