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29號
聲 請 人 魏淑娟
代 理 人 吳榮森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36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27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法 官 陳智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敬
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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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4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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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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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新禾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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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新禾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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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新禾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 │1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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