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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通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筆 代 理 人 吳盛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之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812 號公示催告在 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年1 月9日屆滿,尚無 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 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 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45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01 │麒竤科技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銀│103年10 │33,915元 │GA0000000 │ │ │限公司李長國 │行建國分行 │月31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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