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52號
聲 請 人 佑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賈淑貞
代 理 人 葉祥瑞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51號
裁定公
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28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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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4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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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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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佑訊企業有限│上海商業儲蓄│103年11月25日 │ 2萬5,344元 │ EB0000000 │
│ │公司 賈淑貞│銀行東台北分│ │ │ │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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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