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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4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52號 聲 請 人 佑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淑貞 代 理 人 葉祥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51號裁定公 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452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 ├──┼──────┼──────┼───────┼─────────┼────────┤ │ 1 │佑訊企業有限│上海商業儲蓄│103年11月25日 │ 2萬5,344元 │ EB0000000 │ │ │公司 賈淑貞│銀行東台北分│ │ │ │ │ │ │行 │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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