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79號
聲 請 人 路瑟三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馬仲良
代 理 人 謝嘉雯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10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7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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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4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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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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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路瑟三七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中崙│560,000元 │104年5月29日 │AI0000000 │3個月 │
│ │馬仲良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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