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92號
聲 請 人 台灣知識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昌其
代 理 人 張淨涵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64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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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4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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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民國)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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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4年4月28日│20,400元 │TT0000000 │
│ │ │西門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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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