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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49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92號 聲 請 人 台灣知識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昌其 代 理 人 張淨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25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492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民國) │(新臺幣)│ │ ├──┼────────┼────────┼──────┼─────┼─────┤ │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4年4月28日│20,400元 │TT0000000 │ │ │ │西門分行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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