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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5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504號 聲 請 人 掌生穀粒糧商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昀儀 訴訟代理人 程巧亞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504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001 │掌生穀粒糧商號股份│台北富邦商業│104年3月15日│ 1,943元 │JA0000000 │ │ │有限公司 程昀儀 │銀行延吉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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