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504號
聲 請 人 掌生穀粒糧商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程昀儀
訴訟代理人 程巧亞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04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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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5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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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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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掌生穀粒糧商號股份│台北富邦商業│104年3月15日│ 1,943元 │JA0000000 │
│ │有限公司 程昀儀 │銀行延吉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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