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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5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507號 聲 請 人 先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彥宏 代 理 人 劉軒君 複代理人  范素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22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50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 ├──┼─────────┼─────────┼───────────┼─────────┼────────┤ │001 │佑泓企業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104年5月31日 │880,656元 │AR0000000 │ │ │朱進吉 │台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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