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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5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531號 聲 請 人 信安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531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4年1月22日│342,458元 │FA0000000 │ │ │永春分行 │永春分行 │ │ │ │ ├──┼────────┼────────┼──────┼─────┼─────┤ │00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4年2月3日 │213,000元 │FA0000000 │ │ │永春分行 │永春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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