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536號
聲 請 人 創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創崇
訴訟代理人 陳靜萍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36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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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5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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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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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達美樂披薩股份有│華南商業銀│104年3月31日│27,300元 │LD0000000 │
│ │限公司 潘思亮 │行中山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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