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554號
聲 請 人 暘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振銘
代 理 人 陳乾瑋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之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002 號
公示催告在
案,其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業於民國104年9月30日屆滿,尚無
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
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
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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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5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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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號│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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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葡其實業股│兆豐國際商業│104年5月15日│47,122元 │AS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銀行中山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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