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615號
聲 請 人 育霖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汪雲
代 理 人 何沛
諭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059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0月8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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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6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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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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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育霖國際有限│台北富邦商業│104年5月7日 │546元 │CT0000000 │
│ │公司 汪 雲│銀行城東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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