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624號
聲 請 人 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維駿
代 理 人 徐雨昕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868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9 月7 日屆滿,
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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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6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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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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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復興分│104年2月26日 │9,600元 │HD0000000 │ │
│ │限公司 翁維駿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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