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7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27號 聲 請 人 臺聖電機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獻榮 代 理 人 黃愛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定期存單)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之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233 號公示催告在 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年11月2日屆滿,尚無 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 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 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727號│ ├──┬────────┬────┬─┬─────┬───────┤ │編號│發 行 銀 行 │存單號碼│張│金 額 │存單起訖日(民│ │ │ │ │數│(新臺幣)│國) │ ├──┼────────┼────┼─┼─────┼───────┤ │0001│花旗(台灣)商業│A010614 │1 │100,000元 │96年10月8日至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97年10月8日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