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74號
聲 請 人 同力纖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麗榮
代 理 人 曾玫瑛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05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77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同力纖維廠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台│104年7月7日 │315,722元 │KN0000000 │
│ │限公司 曾麗榮 │北世貿中心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