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87號
聲 請 人 銓豐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白延進
訴訟代理人 賴足妹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四年度司催字第一一八四號
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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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7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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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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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林吉金屬股份│日商瑞穗銀│104年6月11日│47,000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 徐德盛│行台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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