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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7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1796號 聲 請 人 吉元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信吉 代 理 人 胡庭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24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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