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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79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97號 聲 請 人 林敏瓊 代 理 人 康榮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0日以104年度司催字第 132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1月18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797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忠正股份有限公司│02ND0000000-0 │1 │1000│ ├──┼────────┼───────┼──┼──┤ │0002│忠正股份有限公司│02ND0000000-0 │1 │1000│ ├──┼────────┼───────┼──┼──┤ │0003│忠正股份有限公司│02ND0000000-0 │1 │1000│ ├──┼────────┼───────┼──┼──┤ │0004│忠正股份有限公司│02ND0000000-0 │1 │1000│ ├──┼────────┼───────┼──┼──┤ │0005│忠正股份有限公司│02ND0000000-0 │1 │1000│ ├──┼────────┼───────┼──┼──┤ │0006│忠正股份有限公司│02NX0000000-0 │1 │30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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