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97號
聲 請 人 林敏瓊
代 理 人 康榮晉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0日以104年度司催字第
1323號
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4年11月18日
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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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7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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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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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忠正股份有限公司│02ND0000000-0 │1 │1000│
├──┼────────┼───────┼──┼──┤
│0002│忠正股份有限公司│02ND0000000-0 │1 │1000│
├──┼────────┼───────┼──┼──┤
│0003│忠正股份有限公司│02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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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忠正股份有限公司│02ND0000000-0 │1 │1000│
├──┼────────┼───────┼──┼──┤
│0005│忠正股份有限公司│02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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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忠正股份有限公司│02NX0000000-0 │1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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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