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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87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78號 聲 請 人 立峰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賓 代 理 人 許煌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4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2月7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 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7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立峰通信有限│第一商業銀│104年7月5日 │125,800元 │GA0000000 │ │ │公司 許瑞賓│行中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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