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漢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旭泉
代 理 人 黃靜薰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845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15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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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8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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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擔 當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額(新台幣)│
本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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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先豐通訊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3 年4 月15日│103 年7 月20日│262,475元 │AB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金控總部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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