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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8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9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呂震霖       徐婉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2月3 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95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金 額 │ │ │ │ │ │(新臺幣) │ ├──┼─────────┼──────┼─────┼──────┤ │001 │汎邦股份有限公司 │85年8月12日 │86年1月9日│3,373,650元 │ │ │黃銘鴻、黃銘鴻、葉│ │ │ │ │ │麗華、賴鐘美秀、賴│ │ │ │ │ │進壽 │ │ │ │ ├──┼─────────┼──────┼─────┼──────┤ │002 │汎邦股份有限公司 │85年8月10日 │86年1月7日│2,504,250元 │ │ │黃銘鴻、黃銘鴻、葉│ │ │ │ │ │麗華、賴鐘美秀、賴│ │ │ │ │ │進壽 │ │ │ │ ├──┼─────────┼──────┼─────┼──────┤ │003 │汎邦股份有限公司 │85年8月10日 │86年1月7日│2,740,500元 │ │ │黃銘鴻、黃銘鴻、葉│ │ │ │ │ │麗華、賴鐘美秀、賴│ │ │ │ │ │進壽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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