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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9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25號 聲 請 人 金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宗 代 理 人 洪匯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3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1月21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 │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925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台業公寓大廈管│第一商業銀 │104年5月25日│683元 │GA0000000 │ │ │理維護股份有限│行松江分行 │ │ │ │ │ │公司 莊碩鴻 │ │ │ │ │ ├──┼───────┼──────┼──────┼─────┼─────┤ │002 │大侑清潔服務 │台北富邦商業│104年6月30日│25,700元 │FS0000000 │ │ │社 邱紹勇 │銀行復興分行│ │ │ │ ├──┼───────┼──────┼──────┼─────┼─────┤ │003 │士新清潔工作 │合作金庫商業│104年7月30日│15,383元 │SG0000000 │ │ │坊 金桂蓮 │銀行新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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