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當代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傅天民
訴訟代理人 邱子庭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561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2月2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
│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93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德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3年3月14日│25,000元 │HN0000000 │
│ │司 蔡美玲 │復興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