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信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立德
代 理 人 金婉婷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401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1月10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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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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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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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信友實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103 年2 月25日│10,000元│HD0000000 │
│ │限公司 陳立德│行西門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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