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廣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連帆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 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91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 告聲請人已刊登於民國103 年10月21日太平洋日報,茲因申 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 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足使不申報權利者喪失權利,影響利害關係人之 利益甚鉅,故公示催告之權利內容必須記載正確,始生公示 催告之效果。又支票之發票日、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票 號等記載事項,有一不同時,所表彰之票據權利即非同一。 是在宣告支票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中,如於發票日等事項有 一項以上之記載錯誤,因該公示催告之支票權利與原聲請之 權利,內容並非同一,即難認該公示催告程序為適法。經查 ,聲請人所求為宣告無效之支票,其發票人係「天下第衣國 際有限公司 張毓滺」,業經聲請人陳明在卷。本院依聲請 人之聲請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913號准予公示催告之裁定, 亦以系爭票據所載之發票人為「天下第衣國際有限公司 張 毓滺」,惟聲請人登載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太平洋日報時, 誤將該支票所載之「天下第衣國際有限公司 張毓滺」刊登 為「天下第衣國際有限公司 張毓悠」,即誤登「悠」字, 致其報載支票與本件系爭支票之同一性有所欠缺,復參照民 事訴訟法第551 條第2 項第2 款,不依法定方式為公告者, 得聲請撤銷除權判決之規定,聲請人對系爭支票聲請除權判 決,自亦不能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天下第衣國際有限公│華泰商業銀行古亭分│102年9月25日 │107,915元 │AB0000000 │ │ │ │司 張毓滺 │行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