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立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蘇興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聲請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支票1 紙(下稱
系爭支票),業經本院103 年度司催字第19
53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
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
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云云。
二、
按公示催告程序者,謂法院依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
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
失權
效果之特別程序。又所謂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指聲請人所主
張之權利有利害關係之人,而不明其究為何人或不明其姓名
,甚至其人之有無亦屬不明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於
本案言詞
辯論期日當庭陳明已於民國103 年9 月底尋獲系爭支票,有
本院104 年2 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
可稽,是聲請人聲請
除權
判決,
於法不合,自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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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2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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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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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正豐裝璜工程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雙園分│103年10月5日│79,191元 │KD0000000 │
│ │司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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