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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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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26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振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賢 訴訟代理人 許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即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 第2001號裁定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6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敦化分行 │103年6月30日 │5,225元 │AH0000000 │ │ │ │司 楊炯浩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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