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陳文宏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934號
公示催告。
二、
按於一定
期日或
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
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
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4 年2 月9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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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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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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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伸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0011~800018,88-NX-000002、88NX-000003│10 │各1,000 │
├──┼──────────┼────────────────────┼──┼────┤
│ 2 │伸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0020 │1 │500 │
└──┴──────────┴────────────────────┴──┴────┘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