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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3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陳文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934號公示催告。 二、於一定期日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4 年2 月9 日屆滿,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19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 ├──┼──────────┼────────────────────┼──┼────┤ │ 1 │伸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0011~800018,88-NX-000002、88NX-000003│10 │各1,000 │ ├──┼──────────┼────────────────────┼──┼────┤ │ 2 │伸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0020 │1 │500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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