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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3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陳雅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9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2 月7 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 │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320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 │0001│伸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0001 ~ 800010 │10 │10000 │ ├──┼──────────┼────────┼──┼───┤ │0002│伸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0019 │1 │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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