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揚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國光
訴訟代理人 蘇珮岑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3年度司催字第1991號
裁定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 104年2月1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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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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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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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揚程實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103年9月30日 │69萬7,379元 │0000000 │ │
│ │ │中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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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