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郭淑華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43號
裁定公
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 103年12月26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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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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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民國)│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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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華田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1萬4,667元 │103年9月1日 │YC0000000 │9個月 │
│ │門田雅輝 │中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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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華田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1萬4,667元 │103年10月1日 │YC0000000 │9個月 │
│ │門田雅輝 │中山分行 │ │ │ │ │
├──┼──────────┼──────┼───────┼───────┼─────┼──────┤
│ 3 │華田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1萬4,667元 │103年11月1日 │YC0000000 │9個月 │
│ │門田雅輝 │中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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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