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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仕創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耿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3 月5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以抗告人未於報紙完整刊登住址而駁 回聲請,惟抗告人得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自行遮掩地 址,原裁定顯有違誤,爰提起抗告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二、經核公示催告之目的係為使持有證券之人得向法院申報權利 ,是以公示催告之證券內容應與法院准許公示催告之裁定完 全相符始可,至於公示催告聲請人之地址,尚與該公示催告 之證券內容無直接關係,故抗告人提出前揭主張,並抗告聲 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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