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4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舜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1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24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 │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411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001 │秉記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103年7月18日│7萬4,183元 │AJ0000000 │ │ │莊德純 │松江分行│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