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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4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鄭素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223號公示催告 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年3月2日屆滿, 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39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錡德實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103年9月20日│181,100元 │FB0000000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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